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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院关于国有参股公司的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07-11-05

(试行)

    为促进河北省科学院国有参股公司的规范运营和健康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明确经营管理责任,建立有效监管机制,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所参股公司的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参股公司是指院、所参股公司。
    第二条 河北省科学院科技产业开发处代表河北省科学院对国有参股公司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各研究所新成立国有参股公司,需由所在研究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比例等公司文件报院审查、批准。
  第四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产权登记手续,应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的要求,经院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办理;企业所所办企业的产权登记手续,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国有参股公司采取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河北省科学院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未经河北省科学院批准,国有参股公司不得擅自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国有参股公司出现转让、合并、变更、注销等变动以及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国有参股公司如要使用科学院和研究所所属的其他无形资产、有形资产产权时,经科学院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国有参股公司年终董事会报告中必须如实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并在董事会后及时向科学院报告,各国有参股公司每年分两次报告经营情况 。
    第十条 国有参股公司董事会组成中必须有国有参股方董事,其主要职责:
    (1)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2)代表科学院或研究所监督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3)根据公司章程中的国有参股比例,按年度收回应得分红。
  第十一条 国有参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损坏科学院形象,侵犯院知识产权,造成科学院重大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时,科学院有权加以制止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