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预算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项目库,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省级财政项目库(以下简称财政项目库)是省财政厅利用预算项目库系统软件(财政版)建立并统一管理,对省级预算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
第三条 项目库实行开放、动态管理。各部门对需要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预算项目,可随时向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随时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四条 省级部门发展性支出项目、专项公用经费除离休干部参观休养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不可预见费、中央空调和电梯运行费、其它业务费等按统一标准核算的项目以外的项目,都要纳入项目库管理;没有进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不能编入部门预算。
第五条 厅内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职责
预算处负责财政项目库的统一管理,承担财政项目库建设、管理、维护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监管项目入库进度和质量。
部门预算主管处承担财政项目库项目管理的主要责任,负责接收、审查审核所分管部门项目的全部信息,对进入财政项目库项目的政策性、合规性、可行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负责组织项目预算批复、执行、绩效等信息入库及与部门项目库的数据交换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符合规定条件的建筑物及基础设施购建、大型修缮项目及部门预算主管处认为有必要进行评审论证的投资项目的评审论证,出具评审意见。
预算编审中心负责财政项目库系统的使用培训、指导,制定系统升级需求方案,承担系统管理员职责。
财税信息中心负责财政预算项目库系统的程序开发、日常维护和技术升级。主要包括:根据预算编审中心组织制定的业务需求研究技术实现方案、编写程序、安装系统、系统管理和日常技术指导,项目库系统与其它相关软件的衔接、数据交换等技术事宜。
厅内其他处室、单位及有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按规定权限可对项目库有关信息进行查询。
第六条 预算项目库系统软件(财政版)具有以下主要功能:审核部门申报项目、查询及统计分析项目信息数据、项目动态和预算执行信息管理、数据信息交换等。该系统与预算项目库系统软件(单位版)、财政投资评审系统、部门预算编报系统、部门预算编审系统组成一个完整体系,是规范财政预算项目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七条 财政项目库数据资料信息统一存储在财政厅服务器上,实行集中存储、统一管理、信息共享。
第八条 项目信息审核入库的基本流程
(一)省直部门通过预算项目库系统软件(单位版)向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申报拟入库项目。
(二)部门预算主管处接收部门申报项目(数据)。对于应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项目要及时转交,对不需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项目要及时组织审查、审核、入库或退回。
(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接收项目数据后,及时进行评审论证并出具或签署评审意见,送部门预算主管处。
对不具备评审条件和需要修改、补充相关资料的项目返回部门预算主管处,由部门预算主管处退回有关部门改正后重新申报。
(四)部门预算主管处综合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意见和本处审核意见,对分管部门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核后提出最终意见,符合入库条件的确认入库。
(五)项目进入财政项目库后,部门预算主管处将入库项目信息,及时通知分管部门接收并导入部门项目库。
第九条 部门预算主管处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审核的程序
(一)根据分管部门申报项目情况,部门预算主管处利用财政项目库系统软件(财政版)接收项目数据,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部门预算主管处对部门申报的预算项目按规定组织审核论证或转交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部门预算主管处根据项目情况,可由本处人员直接审核;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审;有些项目可组织听证会,听取和吸收公众意见和建议。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预算项目的政策性,重点审查是否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要求,是否符合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财政性资金支持范围。二是项目预算安排的准确性、科学性,对投资预算进行审核、评估,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有无高估冒算,概算资金是否有能力保证。三是预算项目的可行性,重点审查财力是否可行,是否符合轻重缓急原则。四是项目的效益性,论证和评估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部门预算主管处对预算项目信息审查。首先由本处主管人员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然后由处负责人审定签署意见。具体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资格审查:认定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否符合规定;二是形式审查:申报预算建议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文字及格式是否正确;三是内容审查:申报项目的有关资料是否准确规范,项目资金是否分配到最基层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是否具体,项目支出预算是否分解到具体细项。
(四)部门预算主管处参考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建筑物及基础设施购建、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的评审结论,形成财政厅统一意见,需修改的反馈部门修改后重新申报。
(五)经审核、审查符合要求、同意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部门预算主管处签署意见入库。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通知有关部门修改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六)涉密项目处理。有关涉密项目由部门预算主管处商有关部门进行脱密技术处理后才能进行申报审核。
第十条 项目信息传递、审查、审核入库时限。部门预算主管处接收部门申报项目信息之日起,传递、审核入库时限为:
(一)部门预算主管处在3个工作日内将应由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项目送达投资评审中心。
(二)投资评审中心于收到项目资料之日起,一般项目应在15天内、特殊或重大项目在30天内,将评审意见送达部门预算主管处。
(三)部门预算主管处对非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的审核,一般项目在10天内、需要组织或委托论证及特殊项目在30天内完成审查、审核,出具最终意见,完成项目入库。
(四)部门预算主管处对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在送达评审意见之日起,10天内完成审核,出具最终意见。
第十一条 预算项目进入财政项目库后,部门预算主管处将项目信息拷贝并及时通知项目申报部门接收并导入部门项目库。
第十二条 对已入库项目但尚未编入部门预算和政府预算的项目需要变更或终止、撤销的,预算部门应通过项目申报书予以说明,要求变更或终止、撤销项目。具体申报、审核程序参照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经批准列入省级预算并实施后,部门预算主管处负责拷贝送部门入项目库,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绩效评价相关信息资料,要纳入财政项目库,实行项目追踪管理。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或终止项目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根据财政厅批准预算调整情况,部门预算主管处应及时将预算调整等相关信息录入财政项目库,并通知有关部门据此调整部门项目库信息。
(二)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财政资金拨款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信息,由部门预算主管处及时导入财政项目库。
(三)编制绩效预算试点的单位,绩效评价完成后,部门预算主管处负责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录入财政项目库。
(四)及时与部门项目库进行信息交换。保证项目信息的动态管理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厅内各有关处(室)、单位及相关人员对财政项目库的操作权限根据本管理规范确定,各有关处(室)、单位要确定具体审核和审批人员,对厅内有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查询权限。使用权限经批准后由系统管理员在系统中设定。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