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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为河北服务暂行规定

来源: 时间:2007-11-05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工作方针,实施“科教兴冀”、“两环开放带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为河北服务,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包括学成后在国外工作、取得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引进留学人员的重点是在国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部门从事金融、工程技术、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具备产业化开发前景的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的高层次留学人才。
  第四条 留学人员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来河北工作或为河北服务: 
  (一)到国家行政机关、驻外机构、企事业单位工作或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顾问、咨询专家等; 
  (二)进行学术交流、讲学、合作研究、承担科研项目、技术咨询服务等; 
  (三)以资金、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入股创办企业; 
  (四)引进国外资金、技术、项目或为河北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中介服务; 
  (五)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可到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或其他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六)其他工作或服务方式。
   第五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是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为河北服务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教育、科学技术、公安、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按照职责分工为做好留学人员的引进、安置工作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各级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到国外招商引资时,应当结合招聘留学人员同时进行。 
  第六条 为强化对留学回国人员的服务功能,在省人事厅设立“河北省留学人员工作站”(与专家管理处合署办公)。其主要任务是:帮助留学人员联系接收单位;接待留学人员来信、来访;负责与留学人员洽谈、沟通、建立联系;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疏通渠道;申办“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收集海内外留学人才信息,宣传和发布我省引进留学人员优惠政策、需求信息、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等。 
  第七条 引进留学人员所需经费,根据财力情况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对来河北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留学人员进行资助;对来河北讲学、进行学术交流、技术指导的海外留学人员和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归国留学人员提供国际旅费;对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给予奖励等。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力度,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扩大规模,提高档次,不断完善鼓励留学人员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要进一步强化“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功能,为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需提供本人护照,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评估认定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工作业绩等有关材料。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专家(留学人员)管理机构要根据留学人员意愿和所学专业,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用人单位经考察了解,确定接收对象及合作意向后,按管理权限报专家(留学人员)管理机构备案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条 接收留学人员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择优录用。空编、有增人计划的,可直接接收;满编、超编、无增人计划的,由用人单位边接收安置边报有关部门备案,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消化。事业单位接收留学人员,满编、超编、无增人计划的,有关部门按实际接收人数核增编制和计划。留学人员到行政机关工作的,其工资标准按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工资由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也可按一定比例从其承担的项目所获利润中提取。留学人员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其工资、奖金、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佣金和以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合法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允许全额兑换外汇和汇出境外。
   第十一条 来河北定居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凭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专家(留学人员)管理机构出具的接收安置证明和本人护照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增容安置费用等。其配偶、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农转非”。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不含行政机关)或创办企业的,可保留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根据本人意愿,可凭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专家(留学人员)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和本人护照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留学人员享受与本省居民平等的工作权力。
   第十二条 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不含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应设法为其随归家属安排工作或提供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费标准的补贴。留学人员配偶出国前、归国后的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留学人员子女入学照顾条件,可参照教育部教外留[2000]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为留学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营造用好人才、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良好环境。留学人员从事科研的,有关部门应积极为其提供科研资助经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科技产业项目的,可优先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支持。入选我省两院院士后备人选的,由“河北省两院院士后备人才专项资金”提供每人每年不低于30万元的科研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在国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和工作年限和取得学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的工作年限,可与国内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其中到已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其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和在国外工作的时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补建个人账户,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医疗、失业保险享受用人单位同等人员待遇。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两年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原技术职务级别、任职年限和岗位职数指标的限制。根据职称评审规定,可一步到位直接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应的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等应给予承认。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优先解决留学人员住房。有条件的市可以建立留学人员公寓,供留学人员购买或租住。留学人员由所在单位每年安排一次体检和不少于15天的休假。两地分居的留学人员可享受每年不少于30天的探亲假。
  第十七条 取得外国国籍留学人员中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来河北工作和服务,亦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需在河北常住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签证;申请来河北定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可批准同意发给永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上述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或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河北省人事厅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在适当时机增设相关栏目,介绍国外有关教育、科技、文艺、生活等方面的信息,为留学人员跟踪国外发展开辟窗口。
  第十九条 此规定印发前已来我省工作的留学人员;从省外引进的留学人员;国家、单位公派在国(境)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确有真才实学的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