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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7-11-05

冀人社发〔2012〕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加强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批准,或经由省人社厅上报批准设立的项目,主要包括“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人选、省“百人计划”人选、博士后和留学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受资助在我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人才培养和企业培育等工作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提倡竞争、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四条 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以下简称专技处)具体负责项目的评审和管理;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项目申请及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项目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学术科研道德,具有一定的研究工作经历和组织协调能力,应是所申请项目的负责人,
  第六条 申请人按照相应类别资助项目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如实说明。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编造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申请人进行项目申请工作,审核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申请材料。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为资格审查、专家评议、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专技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在评议的各个环节,相关人员须遵守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三名以上相关专业专家评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名单。
  第十三条 专技处负责履行批准程序,并及时将批准结果通知各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正式通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申请人与专技处签订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
  第十五条  任务合同书签订后,专技处将资助经费拨付项目单位。项目经费应单独建账管理。申请人按有关规定支配项目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等。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按任务合同书要求,及时开展工作并按年度撰写项目进展报告。
  第十八条 在资助期内,专技处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讲评。检查采取实地考察或书面汇报的形式。
  第十九条 中期检查、讲评的主要内容:项目研发进度,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 中期检查达不到任务合同书相关要求的,由项目单位督促申请人按要求改进,保证项目按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及时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配合专技处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任务合同书确定的研究截止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应通过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向专技处提交项目绩效报告,并附相关说明材料,经项目单位审核后报送专技处。专技处组织3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绩效评价。评价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督促申请人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在3个月内再次提出绩效评价申请,如仍达不到规定的要求,则暂停项目单位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发表、出版与人才资助项目相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等研究成果,应注明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类别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因调离我省或其它原因,致使研发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专技处提出终止研究的报告,并退回节余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调动到省内其他单位工作的,经调入单位与原单位协商一致并报专技处备案后,可以变更项目单位并转拨节余资助经费。调入单位与原单位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专技处可以作出变更项目单位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和科研成果应当真实可靠,经查实有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和知识产权行为的,应当取消资助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任务合同书
     2、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绩效报告书
     3、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绩效评价表